認監委關(guan) 於(yu) 調整汽車產(chan) 品
強製性認證依據標準的公告
公告[2019]6號
為(wei) 加強汽車產(chan) 品質量監管,確保強製性產(chan) 品認證有效性和公信力,認監委決(jue) 定將GB19260-2016(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客車結構要求)等9項標準納入強製性認證依據標準。現將有關(guan) 要求明確如下: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相應的強製性產(chan) 品認證實施規則《強製性產(chan) 品認證實施規則-汽車》(CNCA-C11-01)及《強製性產(chan) 品認證目錄描述與(yu) 界定表》(認監委公告2014年第45號)中的汽車產(chan) 品認證依據增加本公告附件中列入的標準,指定認證機構依據相關(guan) 標準進行認證並出具認證證書(shu) 。二、已獲證相關(guan) 產(chan) 品認證證書(shu)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可繼續使用1年。企業(ye) 可根據自身意願,提前開展證書(shu) 轉換工作。指定認證機構認證證書(shu) 轉換工作,應采取到期換證、標準換版、產(chan) 品變更等自然過渡的方式。相關(guan) 產(chan) 品認證證書(shu) 轉換工作,應按照《關(guan) 於(yu) 強製性產(chan) 品認證依據用標準修訂時有關(guan) 要求的公告》(認監委公告2012年第4號)執行。規定期限內(nei) 產(chan) 品未符合要求的,由指定認證機構按照《強製性產(chan) 品認證管理規定》(質檢總局令第117號)的要求作出處理。
三、對於(yu) 已獲證汽車產(chan) 品,如無新增試驗項目,無須再進行試驗,可直接換發新版認證證書(shu) ;如有新增試驗項目,需進行新增試驗,通過試驗後換發新版認證證書(shu) ;過渡期結束前已出廠、銷售、進口的相關(guan) 產(chan) 品,在銷售過程中,無須換發強製性產(chan) 品認證證書(shu) ,但應符合其他相關(guan) 法律法規的要求。
四、各指定認證機構、實驗室應按照《關(guan) 於(yu) 強製性產(chan) 品認證依據用標準修訂時有關(guan) 要求的公告》(認監委公告2012年第4號)要求,在2019年6月30日前,將按照本公告修訂的實施細則、新納入標準檢測能力情況以及獲得實驗室資質認定的情況報認監委備案。
附件:新增汽車產(chan) 品強製性認證依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