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發布《2016年美國製造法案》H.R.4409國會法案
今年8月14日簽署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H.R.4040),使之成為(wei) 法律。這項法例旨在加強美國進口消費品的安全,該法令會(hui) 對有關(guan) 產(chan) 品進入美國市場造成一定障礙,出口商須留意法例內(nei) 各項規定的生效日期,其中包括新含鉛量上限及禁止使用若幹類鄰苯二甲酸鹽的規定。隨後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hui) (CPSC)於(yu) 2008年9月4日如開了一次公開會(hui) 議,就《2008消費品安全加強法》 (CPSIA)的實施細節為(wei) 製造商提供指引。
2008年11月12日
受任何消費品安全委員會(hui) 標準規限的產(chan) 品的每家生產(chan) 商,均須發出證明書(shu) ,列明適用於(yu) 其產(chan) 品的各項消費品安全委員會(hui) 規例,並表明其產(chan) 品(根據適當測試)符合所有規例。
2009年2月10日
禁售任何對象為(wei) 12歲或以下兒(er) 童、按重量計含鉛量超過百萬(wan) 分之六百(600ppm)的產(chan) 品。
禁止銷售、製造及進口含有濃度超過0.1%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或鄰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BBP)的兒(er) 童玩具和兒(er) 童護理產(chan) 品,並暫時禁止可放進兒(er) 童口中的兒(er) 童產(chan) 品及護理用品含有濃度超過0.1%的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或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直至最終規定頒布為(wei) 止。根據法案的定義(yi) ,兒(er) 童玩具是指生產(chan) 商專(zhuan) 為(wei) 供兒(er) 童使用而設的消費品;兒(er) 童護理產(chan) 品是指生產(chan) 商專(zhuan) 為(wei) 協助3歲或以下兒(er) 童入睡或進食,或協助兒(er) 童吃奶或出牙而設的消費品。
ASTM-國際標準F963-07(玩具安全的消費者安全規格)將成為(wei) 消費品安全規則。
2009年8月14日
禁售任何對象為(wei) 12歲或以下兒(er) 童、按重量計含鉛量超過百萬(wan) 分之三百(300ppm)的產(chan) 品。
禁售任何消費品的塗料中的鉛含量超過百萬(wan) 分之九十(90ppm)的產(chan) 品。
家具、玩具及其他兒(er) 童產(chan) 品的麵漆含鉛量上限,按重量計將由目前的0.06%調低至0.009%。
生產(chan) 商須在兒(er) 童產(chan) 品加上印有清晰追綜資料的永久標簽,以便回收。
消費品安全委員會(hui) 就12種供5歲以下兒(er) 童使用的嬰幼兒(er) 耐用品展開規則製訂程序。
2011年8月14日
禁售任何對象為(wei) 12歲或以下兒(er) 童、按重量計含鉛量超過百萬(wan) 分之一百(100ppm)的產(chan) 品,除非消費品安全委員會(hui) 認為(wei) 這個(ge) 標準對某種產(chan) 品或某個(ge) 產(chan) 品類別來說並不可行。